□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周婷
  同床共枕十餘年,丈夫竟在結婚證上存有瑕疵。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不同尋常的案件。
  2013年8月,昌吉三工鎮新戽村七組村民馬秀秀的耕種土地被徵用,丈夫馬良擅自將19萬餘元徵地補償款領走,馬秀秀多次索要無果,將馬良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分割補償款。
  法院審理後查明,1995年,17歲的馬秀秀經人介紹認識了馬良,之後二人同居,1998年,兩人辦理結婚手續。但馬秀秀提供的結婚證上男方照片是馬良,登記姓名卻為“馬國良”。馬良認為,結婚證上登記的男方姓名不是他,所以他與馬秀秀並無實際的婚姻關係,故不同意分割補償款。馬秀秀稱,領證當日是她和馬良一起去的,並出示了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馬良就是“馬國良”。
  法院認為,馬秀秀、馬良當時在民政局申領結婚證,時隔多年,中間有多方面原因可能導致結婚證上名字出現錯誤。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解決結婚登記的效力問題,故建議馬秀秀向民政部門申請解決,並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審理此案的法官指出,這是一起因“結婚登記瑕疵”而引起的同居關係內的財產糾紛,因無法判定兩人的結婚登記是否有效,所以對兩人同居期間的徵地補償款無法分配。結婚登記瑕疵是在結婚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
  在此提醒各位,婚姻登記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障實體要件的實現,在進行結婚登記時,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
  (原標題:登記瑕疵引發糾紛效力不定財產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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